(2014)昌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史春平与宫焕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平,宫焕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史春平。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春平与被告宫焕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洪磊人民陪审员 张风霞人民陪审员 郝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