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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傅三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傅三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350号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11栋202室。法定代表人涂玉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亚,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光明,男,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傅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三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40元,由原告融汇(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