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侯国强与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强,黄明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侯国强,男,5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黄明利,男,46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强诉被告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国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