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侯国强与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强,黄明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侯国强,男,5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黄明利,男,46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强诉被告黄明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国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