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B室。法定代表人谭炳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毕郭镇大曲庄村。法定代表人,邵合声,董事长。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烟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13号】指定由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