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庞彦高与徐成峰,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庞彦高.被执行人:徐成峰.被执行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光伟,该公司经理。庞彦高申请执行徐成峰,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8432.3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