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岐与关改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岐,关改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王岐,男,汉族,农民。被告关改乾,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岐与被告关改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岐诉称,2006年10月份,陈仓区周原镇五联村村民自办成立了五联村自乐班,有成员近20余人。他一直是该自乐班的负责人。2014年2月9日至11日,他率领五联村自乐班十余人,参加了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局举办的宝鸡市陈仓区第三届秦腔自乐班演唱大赛,获三等奖,奖励1500元。2014年2月11日,自乐班成员即被告关改乾,擅自从周原镇五联村村委会领走了一张盖有五联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据,从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电局以周原镇五联村自乐班名义领取大赛奖金人民币1500元。后经他及自乐班其他成员多次交涉、找村上要求被告关改乾上交该款,被告关改乾至今不予理睬。为了保护民间自发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他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关改乾返还其人民币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关改乾赔偿其等人经济损失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原告王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交周原镇五联村自乐班其他成员推举其为本案代表进行诉讼的相关证明,原告王岐在本案诉讼中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