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梁财伟与罗苑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1号原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