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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梁财伟与罗苑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1号原告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