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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曹祖金与被执行人卢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康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祖金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