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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晓,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以庭外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