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季社站与谷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社站,谷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季社站,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宜阳县。被告谷振卫,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社站诉被告谷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社站于2014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社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社站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