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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季社站与谷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社站,谷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季社站,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宜阳县。被告谷振卫,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社站诉被告谷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社站于2014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社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社站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