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陆卫平与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卫平;蔡燕;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陆卫平,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燕,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何若希,上海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敏,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平与被告蔡燕、第三人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卫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卫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