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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拴成与被执行人梁静、梁娓娓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拴成,梁静,梁娓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张拴成,男被执行人梁静,女被执行人梁娓娓,女申请人张拴成与被执行人梁静、梁娓娓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死者赵列梅名下遗产中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40000元归申请人张拴成所有;由被执行人梁静、梁娓娓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拴成房屋及抚恤金等遗产折价补偿款20000元。现申请人张拴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静、梁娓娓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拴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卫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