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卓民初字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亢排燕与被告李国兴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卓民初字811号原告亢某某,女,25岁,汉族,现住卓资县复兴乡拐角铺村委会上官道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31岁,汉族,现住卓资县梨花镇中毫赖村委会六队,农民。原告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李某某,现年两周岁。婚后因被告性格粗暴,双方经常发生吵打事件,尤其是生育孩子以来,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不尽抚养义务,常年双方发生打架。我回了娘家居住,腊月我父母将我送回去过春节,被告又实施吵打,无奈我再次因感情不和居住娘家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以彻底破裂,为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支持我的请求。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只是一些小矛盾,小误会,对家庭生活的琐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又不一定的分歧属于正常的,可以通过商量和沟通,希望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理解、信任、包容对方,不要用离婚的方式来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8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叫李某甲,现年已两周岁。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因家务琐事曾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夫妻间是有感情的。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