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敬选与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选,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郭敬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宋菊林,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河埃桥东。法定代表人孙树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敬选与被告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敬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敬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敬选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