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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潘中华与芜湖市新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华,芜湖市新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潘中华,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芜湖市新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责人:胡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华诉被告芜湖市新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在起诉后发现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中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潘中华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