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刑执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71号罪犯陈嵘,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陈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5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陈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嵘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