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元维宝面粉有限公司与唐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广元维宝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定国被告:唐昌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广元维宝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元维宝面粉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