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学林与冯聪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林,冯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368号申请人张学林,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聪,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学林与被执行人冯聪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张学林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对其购买冯聪的房屋予以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房管部门已协助本院对其所购买的房屋予以过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00.00元,由申请人张学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