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审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杨某某、赵某某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占辉,赵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审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杨占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南和县史召乡北五村人。被执行人:赵会峰,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南和县史召乡北五村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79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79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79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拥力代理审判员 : 马 超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要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