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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李某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传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住肥城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玉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2年认识,2003年在肥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阴历10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甲,现在肥城市龙山小学上学。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婚姻基础。婚后,基于婚姻基础不好,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某甲判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判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答辩意见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伴随着时间的延续,两人逐渐加深了了解,产生了牢固的爱情,两人于2003年在肥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婚后相互关爱,相敬如宾,感情日深。2005年阴历10月26日,儿子李某某甲的降生,更给家庭增添了幸福,生活充满了温馨。婚后原告在外承接工程,其吃苦耐劳,为家庭无怨无悔,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我在家是安分守己,在单位辛勤工作,回到家里孝敬公婆、关爱孩子。孩子现在龙山小学就读,成绩优良。我请求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我不同意离婚。2014年11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实是在所难免。只要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尊重原告,多体贴呵护原告,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