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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安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346-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张安杰,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靳嘉安,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卫青,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宋文鹏,女,1974年4月14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红娟,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证经字第2611号公证书,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在金融机构25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