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格诉被告孙韩梅、朱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格,孙韩梅,朱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张凤格,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韩梅,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朱振龙,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与被告孙韩梅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凤格诉被告孙韩梅、朱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韩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格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在原告追款下,二被告于2014年6月前偿还原告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以二被告不按约定偿还本金,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0,000元和相应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在2011年8月22日出具的(2011)邢守证经字第456号公证书一份被告孙韩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被告朱振龙辩称,2011年8月22日被告借了原告200,000元本金,陆陆续续的还给原告60,000元本金,仍欠本金140,000元,利息已经给到了2014年11月30日。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利息应按照月息1.5分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朱振龙主张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韩梅(甲方)和原告张凤格(乙方)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孙韩梅以名下一套住宅为抵押物(甲方配偶,即本案被告朱振龙已经同意将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借乙方张凤格本金200,000元整,利息按每月1.5分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止。原、被告双方当日共同到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对该笔抵押借款进行了公证,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11)邢守证经字第456号公证书。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前后,被告陆陆续续偿还了原告本金60,000元,利息给到了2014年11月。现原告以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利息应该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每月每元1.8分计算利息至剩余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认为按每月1.8分利息过高,应该按照每月1.5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被告已经偿还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且原告提交有《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未偿还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每月每元1.8分计算,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在违约借款期限内,甲方同意按照上述双倍利息偿还乙方。”因此原告的诉求利息按照每月每元1.8份计算成立,且未超过2014年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本院予以认可。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本案的债权债务产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以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借款,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凤格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8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振龙对上述第一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孙韩梅、朱振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吴瑞琳人民陪审员 董跃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