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汪发秦、杨艳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自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发秦,杨艳,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自强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发秦,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艳,女,汉族,1975年8月6号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南三巷*号*幢*楼。法定代表人:王荣飞,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何自强,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汪发秦、杨艳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自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汪发秦、杨艳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汪发秦、杨艳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汪发秦、杨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发秦、杨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