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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凤荣与王秀玲、余汉东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荣,王秀玲,余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梁凤荣,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秀玲,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余汉东,男,住柘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城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柘证经字第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秀玲、余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玲、余汉东于2014年11月1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秀玲、余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秀玲、余汉东在��城县城关镇中原大街南侧新亚宇商贸城5号楼3单元406号拥有房产一套,并且用作抵押申请执行人梁凤荣的借款。该房产登记在王秀玲名下,房产权证号为20110020**,登记时间为2011年7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秀玲所有的座落在柘城县城关镇中原大街南侧新亚宇商贸城5号楼3单元406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