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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深圳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3-2。法定代表人王军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84号华业公司主厂房二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664840-1。法定代表人杨志杰,总经理。上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明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99号,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