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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金彪,李治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0号原告康金彪,男,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居民。被告李治国,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彪与被告李治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金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