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然,系原告员工,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熊卉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洪静,系该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周丽。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长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慧,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及第三人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