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四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志民与官道口镇永渡村北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民,官道口镇永渡村北头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四初字第106号原告李志民,男,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官道口镇永渡村北头组。负责人:卫当芳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志民与被告官道口镇永渡村北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彦峰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曹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