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6男5月16日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被告性格暴躁,大吵大闹,双方于2014年3月起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2015年4月22日,原告王某再次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一五年五日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