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贺小波助理审判员 吴 邓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