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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杜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贺小波助理审判员  吴 邓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