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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振钢与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钢,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钢。被执行人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谐园生活区。申请执行人李振钢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江 洋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