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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雅迪(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新雅迪(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5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新雅迪(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79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雅迪(北京)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