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兴与被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兴,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刘春兴,住涿州市,现住北京市。被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志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上列原被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兴和被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樊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3日,原告刘春兴从开发商北京盛邦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涿州市XXX别墅XX栋,已完成商品房付款,并于2011年2月18日获得涿房权证XXX字第新X**号。原告已于2012年7月前完成全部装修,在地下室安装了家庭影院,卡拉OK,音响系统,相应的家具(衣柜、书柜、杂物柜)门窗楼梯等。根据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四项,及作为合同附件的保定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所记载的规定,开发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将先聘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公司,并承诺对小区住宅的基础设施工程,具有50年的保修承诺。2011年,在原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指定被告霞光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是否具备国家一级资质,请法院查明)进驻XXX别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作为自然人业主,原告显然不具备选择物业公司的能力和权力,一直配合向被告缴纳物业费和小区供暖费至2013年5月,这说明原告和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然成立。2012年7月21日,XXX别墅所在京冀交界地区出现强降雨,北京及河北的气象台均有及时的天气预报和提醒,但被告未能履行开发商对业主在买卖合同的承诺,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的物业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疏忽,一是,在已有强降雨预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腾空所管理的XXX别墅区内的人工湖的湖中水;二是没有及时梳理人工湖的排水通道,导致树枝,枯叶等杂物严重堵塞了人工湖的下水通道;三是没有阻止附近的东仙坡镇常店村的居民扒开(小区B-31栋旁)围墙,把村中积水引向XXX别墅区的人工湖中,导致人工湖湖水排泄不畅,在小区内形成严重的积水,导致业主的地下室被雨水严重浸泡长达超过12小时以上,致使原告业主在地下室安装的家庭影院,卡拉OK,音响系统遭受严重浸泡损失,图书损失上千册,并导致原告业主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式入住。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物业公司交涉未果,曾经提供损失清单等要求赔偿,但被告物业公司一直采用拖延战术,问题一直没有妥善解决,原告本着善良的愿望,一直缴纳物业费至2013年5月,但是被告物业公司还是拖延,原告遂决定从2013年5月开始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取暖费的方式来引起被告的重视,来争取对该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但是,原告已于2014年8月25日接到被告的法院起诉书,要求偿付物业费和取暖费,这说明被告已完全背离公平信用的原则,原告已无法通过平等友好协商来解决此争端,所以原告不得不提起���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淹水事件中的巨额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97238元。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第二、诉讼时效已过,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供暧服务已经尽职尽责,原告拿物业费和取暖费折抵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兴于2010年3月23日从开发商北京盛邦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涿州市XXX别墅XX栋(房产证编号C4-**),并于2011年2月18日获得涿房权证东仙坡字第新0295**号。原告于2012年7月前在地下室安装了家庭影院,卡拉OK,音响系统及相应的家具(衣柜、书柜、杂物柜)门窗楼梯等。被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7月21日,XXX别墅所在京冀交界地区出现强降雨,导致原告在地下室安装的家庭影院,卡拉OK,音���系统遭受严重浸泡,图书损失上千册,并导致原告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式入住,原告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庭审中,原告以被告未能履行小区基础设施的物业管理,并在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疏忽,一是,在已有强降雨预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腾空所管理的XXX别墅区内的人工湖的湖中水;二是没有及时梳理人工湖的排水通道,导致树枝,枯叶等杂物严重堵塞了人工湖的下水通道;三是没有阻止附近的东仙坡镇常店村的居民扒开(小区B-31栋旁)围墙,把村中积水引向XXX别墅区的人工湖中,导致人工湖湖水排泄不畅,在小区内形成严重的积水,导致原告地下室受损,故要求被告承担因管理疏忽导致原告财产损失97238元,提供了原告地下室财产浸泡后的照片5张,提供了涿房权证东仙坡字第新0295**号房产证一份、购买的家庭影院,卡拉OK,音响系统,图书等发票及��据清单、XXX别墅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发票两张、证人证言两份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原告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原告的损失是因当地村民将围墙扒开而导致的,与物业公司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财产受损后,一直与物业公司协商,都在诉讼时效之内,正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村民将围墙扒开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部分管理责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为证;有原告地下室财产浸泡后的照片5张为证;有原告购买的家庭影院,卡拉OK,音响系统,图书等发票及单据清单为证;有XXX别墅住宅质量证书一份为证;有原告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发票两张为证;有证人证言两份为证;有原告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兴为涿州市XXX别墅小区的业主,被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适格。2012年7月21日京冀地区出现特大强降雨,当地村民将XXX别墅小区围墙扒开,造成积水大量涌入。导致原告地下室受损,与该物业公司管理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7238元,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原告刘春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