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