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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