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罪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静、代理检察员吴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强、古成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2月5日、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被本院准许。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系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5年1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永毅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