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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金金与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金,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初字第1号原告马金金。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虞区人民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虞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金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金金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金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金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虹审判员 谢荣兴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