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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台州市敏峰弹簧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敏峰弹簧有限公司、温岭市长虹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台州市敏峰弹簧有限公司,温岭市长虹机械有限公司,陈妙法,陈翔宇,孙福来,朱东京,朱敏江,钟丽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责人:张仕乾。委托代理人:郭明瑜。委托代理人:芦光辉。被告:台州市敏峰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京。被告:温岭市长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法。被告:陈妙法。被告:陈翔宇。被告:孙福来。被告:朱东京。被告:朱敏江。被告:钟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台州市敏峰弹簧有限公司、温岭市长虹机械有限公司、陈妙法、陈翔宇、孙福来、朱东京、朱敏江、钟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