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娟与刘登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娟,刘登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彭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1日。被告刘登康,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娟诉被告刘登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天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