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运平与毛国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运平,毛国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运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国娥,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龙运平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运平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中心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