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前平、聂红支与谢守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前平,聂红支,谢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彭前平。申请人聂红支。申请人谢守艳。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彭前平、聂红支与申请人谢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前平、聂红支因与申请人谢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经潜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谢守艳本着帮扶原则自愿一次性给付彭前平、聂红支帮扶款人民币200000元,于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之日以转账方式支付;二、彭前平、聂红支同意接受以上帮扶款项,并承诺收到帮扶款的同时放弃民事和诉讼权利,保证不再以同一事实向谢守艳在内的任何个人主张任何民事诉求;三、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充分阅读协议全部内容且理解无误,保证不反悔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如彭前平、聂红支反悔,谢守艳保留向彭前平、聂红支追索返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帮扶款项的权利。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彭前平、聂红支与申请人谢守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