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洪林与张立全、张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林,张立全,张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119号原告郭洪林,居民。被告张立全,居民。被告张福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林与被告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林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原告郭洪林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人民陪审员 房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