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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洪林与张立全、张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林,张立全,张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119号原告郭洪林,居民。被告张立全,居民。被告张福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林与被告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林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原告郭洪林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人民陪审员  房桂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