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82号钟某某二人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51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一,男,50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在两人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某村上社某某店内,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9400元。2014年7月23日23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博窝点,抓获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和2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赌具一批。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二、刘某某、陈某三、姚某某、陈某四、王某、陈某五、陈某六、陈某七、邱某某、苟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甘某某、叶某某、曹某某、卢某某、陈某八、陈某九、陈某十、陈某十一、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575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桌子两张、扑克牌两副,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5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桌子两张、扑克牌两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