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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宋某某,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