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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唐其燕与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启燕,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唐启燕,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桃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启燕就与被申请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500000元。担保人杨长萍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白鹤咀街99号公园里新寓1栋2702(房产证岳麓字第7102421**号)房屋一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启燕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满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