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蒋桂荣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荣,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蒋桂荣,个体。委托代理人蒋桂新,男,个体。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董事长。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董事长。被告姜怀标,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荣与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怀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桂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桂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15.5元,由原告蒋桂荣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迟凤林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