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6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6129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磊,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被告文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