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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诚与牛春龙、吴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诚,牛春龙,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陈诚,女,1977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牛春龙,男,1975年7月生,汉族,凤台县盐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玲,1973年9月生,汉族,凤台县盐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牛春龙、吴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春龙、吴玲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牛春龙、吴玲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春龙在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玲在银行存款1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