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基明与李建春、吴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基明,李建春,吴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何基明,男,汉族,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2056。被告:李建春,女,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26。被告:吴明军,男,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618。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基明撤回对被告李建春、吴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潇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