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基明与李建春、吴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基明,李建春,吴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何基明,男,汉族,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2056。被告:李建春,女,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26。被告:吴明军,男,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618。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基明撤回对被告李建春、吴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潇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