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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与朱珈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朱珈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一期7#通用标准厂房北侧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165510-3。法定代表人曾水林,总经理。被告朱珈言,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珈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以原告已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龙岩市金思保罗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 寿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