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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马卫军与孙九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九存,马卫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九存,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卫军,农民。申请再审人孙九存因与被申请人马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九存申请再审称:我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一、2012年5月30日傍晚,我受马卫军雇佣,为其耕种土地,天黑后马卫军仍然要求我将剩余的土地耕种完成。在拖拉机掉头时,马卫军仍站在播种机上指挥我倒车,导致拖拉机后滑,马卫军见势不妙跳出车外,导致腿部受伤。现有四个证人和马卫军本人的录音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二、原两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判决我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如上所述,马卫军的伤不是拖拉机翻车造成的,而是其跳车所致,马卫军站在拖拉机后的播种机上指挥我倒车,拖拉机后滑,是其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发生危险,其应当承担50%的责任。马卫军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九存作为拖拉机带播种机的所有人,在倒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我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审查查明:孙九存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录音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地点在北营子村委会。孙九存在一审时并未向法院提交该录音证据。本院认为:孙九存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原审认定因孙九存因操作拖拉机不当导致马卫军受伤,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孙九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九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